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下面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喀什大学,学校代码为10763。
第三条 学校设有高台、新泉和东城三个校区,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学院路29号(高台校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大道380号(新泉校区)和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城东大道200号(东城校区)。
第四条 喀什大学是国家公办、教育部批准、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制及证书种类:本科学制为四年(预防医学、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喀什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喀什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不含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九条 符合教育部发布的《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有:音乐学(130202)、美术学(130401)、艺术设计学(130501)、舞蹈表演(130204)、环境设计(130503)、产品设计(13050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区、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合格证。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有:体育教育(040201)、体育教育(校园足球方向)(040201)、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040203),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所在省(区、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足球运动专业(040214TK)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4+0”应用型本科“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招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所有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名单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英语(050201)、翻译(050261)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学校在本科公共外语教学中,仅开设大学英语、大学俄语和大学日语课程。
第十七条 若本省(区、市)招生录取的专业,通过征集志愿录取仍然无法完成的,学校将未完成的计划统筹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区、市)完成。
第十八条 “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一志愿,以此类推;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区、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区、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的原则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的原则优先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按照录取原则和考生志愿进行专业调剂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如生源不足,通过网上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
1.文理兼收,不限单科成绩;
2.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考生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投档原则;
3.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考生生源所在省(区、市)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考生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
4.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折算后的专业统考成绩各占50%合成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系数×50%。(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统考成绩满分);
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当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其他三科之和或综合科目成绩;
5.按照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足球运动专业考生录取
1.录取原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2.考生若已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过程中由考生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新生,学校将组织开展专业复测,审核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对专业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和“新发改收费〔2025〕191号”文件收费(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一)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1.理工类:3500元/生·学年;
2.文史类:3100元/生·学年(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生·学年;
3.财会类:3200元/生·学年;
4.医学类:4000元/生·学年;
5.艺术类:7800元/生·学年;
6.体育类:3300元/生·学年。
(二)住宿收费标准如下:
1.四人间:1000元/生·学年;
2.六人间: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八条 “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资助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学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
6.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7.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助部分生活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98-5816008、5816021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纪检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998-2899055
通信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大道380号喀什大学新泉校区(邮编844000)
普通本科招生网址:https://xgb.ksu.edu.cn/zsgz/zszc.htm
喀什大学
2025年4月22日